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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每年有高達3萬5千(見表1)的在職人士因工傷亡,職業傷亡定義為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呈報在工作地方發生的致命個案或導致失去工作能力三天以上的受傷個案。而工業意外每年平均也有1萬宗(見表2),當中約有一半的個案涉及飲食業的工業意外(見表3);而建造業仍然是各行業中意外率和致命個案數字最高的行業(見表4)。如不幸遇上工傷,各工友如何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這一篇會講解一下工傷程序和賠償的問題。
工傷定義 (英文:Work-related injuries)
各行各業都有工傷的危機 (見表5)。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或死亡,僱主都有責任支付補償。 工傷賠償可分為:
- 《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賠償;以及
- 普通法民事訴訟的僱員賠償。
《僱員補償條例》(英文: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下的賠償
- 大部分事故及所有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死亡引致的訴訟及各種形式的補償,均受《僱員補償條例》管制。
- 即使僱員有可能因疏忽或犯錯而引致意外,一般情況下僱主都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 適用於各行各業全職或兼職人士;受聘於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的僱員。
- 如不能跟僱主和平地就工傷賠償達成共識,有關追討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於意外發生日期起兩年內向法院提交。
不受保障人士
- 外發工(英文: Outworker) – 該工人在自家工作或不受外發僱主控制的地方進行工序。
- 臨時工 – 臨時性質的招騁,非正式受僱的員工。
- 與僱主同住的家屬 。
普通法民事訴訟的僱員賠償 (統稱:人身傷害索償/Personal Injury Claim)
根據普通法,僱員可向第三方或/和僱主提出民事訴訟索償。一般而言,普通法下人身傷害索償必須於意外發生日期起三年內向法院提交。
因第三方的行為引致工傷
- 如能夠證明僱員因第三方疏忽而受傷,僱主和僱員均可透過普通法向第三方提出民事索償。
- 僱員:除僱主的僱員補償外,亦可另行向該第三方索取賠償。
- 僱主:可向該第三方索還僱員補償、彌償或僱傭合約上規定須支付僱員的款項。
向僱主索償
- 即使已經申請僱員補償,僱員仍可額外透過普通法向僱主索取賠償 。
工傷索償須知
如不幸因工受傷,僱員應注意以下9樣事項:
- 無論傷勢嚴重與否,應立即通知僱主或當值負責人。
- 盡快到政府醫院、診所、註冊中醫接受身體檢查或治療。
-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僱主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則須於7天內。
– 僱員亦可主動向勞工處查詢,以免漏報或遲報工傷。
- 依時覆診、判傷。
- 盡快將所有求診記錄、病假紙以及醫療報告的正本呈交僱主。謹記僱員自己也要保留一份副本。
- 不要向勞工處或任何政府部門提供有關是次工傷的假口供。
- 保留可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如僱傭合約、上班及收入證明等。
- 待勞工處評估僱員受傷的程度後,因應情況來訂定賠償金額。
- 僱主應在正常發薪日,向該因工傷而放取工傷病假的僱員支付工資的五分之四(⅘)。
相關文章可參考我們法透知識
- 適時提醒:處理工傷相關的意外索償案件時需要注意的一些程序事項
- 人身傷亡索償你要知
圖表1-5
圖表1 – 2015至2019年職業傷亡數字
圖表2 – 2015至2019年工業意外數字
圖表3 – 2015至2019年餐飲業工業意外數字
圖表4 – 2015至2019年建造業工業意外數字
圖表5 – 2017年職業傷亡個案(各行業的分佈)
以上僅作參考而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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