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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Clarus法透想讓你知道:盜竊是香港常見刑事罪案之一,如何才算是「盜竊」?事後歸還財物或在不付款而離去後補付款項,能否成為盜竊案的免罪理由?這一篇會說明盜竊的定義及針對盜竊案的檢控酌情權。
盜竊 (英文: Theft) 是香港常見刑事罪案之一,早前就有新聞報道一盜竊案,指有老翁取走診所內一深喉唾液樣本收集箱遮雨,雖然警方根據老翁所述尋回該箱,老翁仍因涉嫌盜竊而被捕。亦有警員在執勤時於便利店取水而未有付款,及後警方派人代付而無人被捕。到底事後歸還財物或在不付款而離去後補付款項,能否成盜竊的免罪理由?
如何才算是「盜竊」?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干犯盜竊。
- 絕大部分刑事罪行均要求被告在作出犯罪行為時兼具相應的犯罪意圖,才可被定罪。
而盜竊罪所要求的犯罪意圖則是「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 其中一個控方普遍採用的舉證方向是——證明被告在犯案前有作準備。
- 例子:偷車案
- 警方檢獲一批偷車工具,包括螺絲批、手提電鑽、鐵鉗等,控方便可以以被告攜帶犯案用工具到現場為理據,說服法庭被告是有計劃地犯案,因而具備犯罪意圖。
「借住嚟用下先」-沒有永久剝奪意圖?
《條例》訂明下列兩個情況須被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1)即便無意使物主永久地失去該財產,如犯案人不顧物主的權利,而意圖將財產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或
2)當財產是借入或借出的,而借用人的行動相等於將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
應用於上述老翁借箱遮雨一例:
- 老翁漠視了診所擁有和使用收集箱的權利,因此在他拿走收集箱的當刻,他的行為已可被視作兼具犯罪意圖。
- 即使診所接納老翁取走收集箱屬於借用,但他將該箱棄置於停車場而沒有歸還予診所,亦可構成犯罪意圖。
無心之失 能獲酌情免檢控嗎?
一經定罪,干犯盜竊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
即使不被監禁,定罪後仍會留有刑事案底。
因此,在處理因一時疏忽而犯下的盜竊案時,警方及律政司有可能因應實際情況行使酌情權,不作拘捕或檢控。
- 例子:早前有新聞報道指一名醉酒漢於便利店取啤酒後未有付款便離去,其後補付金錢,警方列作誤會處理而未有拘捕。
基於行使酌情權與否是律政司的自由,我們仍可見到一些類似案例中,律政司最終決定作出檢控。
曾有人被控在超市偷取食物,而其他物品則有付款。被告解釋,當時因照顧同行女兒而分神,未有為意放於袋中的食物是未付款的。
儘管案中法官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但他在判詞中促請律政司應在情、理、法的考慮下採取更大酌情權,以非刑事檢控方式處理店舖盜竊案,讓犯案人可免卻刑事檢控的焦慮及壓力,及避免終生留有刑事紀錄。
以上僅作參考而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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