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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询问我们如果狗只伤人,那作为狗只主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负上任何刑事或民事的责任呢?
刑事责任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如果狗只咬人,该主人可被罚款,除非:
- 狗只主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只咬人;或
- 狗只受其他人蓄意激怒,
否则该主
人并不能以上述原因抗辩。
狗只咬人后,其主人必须立刻到最近的警署通报,并以稳妥的方式隔离和扣留狗只,等待警署的主管人员指示,违例者会被罚款。
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及其附例,如果裁判官(magistrate)接获有关狗只的投诉后认为其带有危险性并没受有效控制,该狗只可被命令人道毁灭或有效控制。该狗只的主人亦有机会被票控。
民事责任
然而,《猫狗条例》只是列明了主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在民事责任的议题上加以阐述。根据相关的香港案例,如果伤者入禀法庭提出民事诉讼的话,一般会依靠两个不同的普通法原则申索,分别是明知意图(scienter)或/和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明知意图(scienter)
- 如果狗只被视为危险的品种,例如比特斗牛(Pit Bull Terrier)、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阿根庭杜告狗(Dogo Argentino)、巴西非拉狗(Fila Braziliero)等格斗狗只;或
- 如果狗只被视为温驯(tame)的品种,但其主人知悉其顽皮捣乱的倾向(mischievous propensity),而该倾向是涉及攻击他人,并导致有人受伤的话:
狗只主人则需要负上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意指即使主人并非故意或疏忽导致其他人受伤,但仍需要负上民事责任。
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谨慎责任与明知意图的最大分别就是前者乃需要以合理可预见度(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和因果关系(causation)成立申索。在衡量狗只会否构成人身伤害的预见度时,原告人的律师应以全盘因素作出分析,例如可调查被告人是否已知或可预见自己的狗只有潜在的攻击性倾向。
实际例子
曾有位金毛寻回犬的主人在室外广场内跟狗只抛接网球,其后狗只在抛接的过程中把途径广场的四岁小孩撞跌,导致受伤。
法庭认为原告人不能以明知意图原则进行申索,原因是金毛寻回犬既不被视为危险狗只,而该品种喜爱抛接和寻回并不能构成攻击他人的倾向。
另一方面,法庭认为被告人身为金毛寻回犬的主人,需要为广场内的人负上谨慎责任,理应把狗只妥善控制,以免对人造成伤害,尤其是在广场内嬉戏的小童。故此,法庭指出由于被告人没有好好控制狗只,所以是次的意外乃合理和可预见会发生的。再者,在人多的地方里抛接网球,是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最终法庭判原告人在引用谨慎责任底下的申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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