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8 total views
相信近半年以来不少社会人士对「执法」的程序和准则存在不少疑问及困惑。鉴于此,我们希望单纯从法律角度简要介绍以下三项有关刑事程序的重要议题:拘捕、落口供和警方保释 ,希望能加深大家对香港刑事程序的认识,知悉自己的合法权利。
拘捕
警方作出拘捕的权力源自《警队条例》(第232章)。条例里提及如
果警务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人干犯了某罪行,而干犯该罪行的刑罚可被判处监禁的话,警方便可以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作出拘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但何谓合理的怀疑呢?香港的终审法院在「合理怀疑」 (reasonable suspicion)的定义上作出了更深入的诠释:
警务人员必须真正怀疑该人已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和
根据当时获得的资料,该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符合有关罪行的关键元素,并干犯了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
警务人员亦须向被捕人告知:
他已被捕;
被捕的事实理由;及
被捕的原因或触犯的法例。
被捕人应谨记,被捕并不等于有罪。被捕人是否有罪并非由执法人员决定,而是由法庭在听取及考虑了控辩双方的呈堂证供和理据后方能定夺。
落口供
被捕人一般都会尽快被押送至警署,并由警署的值日官(duty officer)决定如何跟进案件。其中一项常见的程序为替被捕人录取供词(俗称「落口供」)。在落口供前,警务人员需要向被捕人说出以下的警诫词:「唔系是必要你讲慨,除非你自己想讲喇,但系你所讲慨嘢,可能用笔写低及用嚟做证供慨。」
以下是落口供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被捕时的权利已写在《发给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 (俗称《Pol 153表格》),当中包括寻求法律援助、诊治及通知亲友的权利。如果被捕人士需要联络律师,当他提出这种诉求时,警务人员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通讯条件;
被捕人毋须回应任何警务人员的提问,或可以向警务人员说「无野讲、不会回答或不会回应」;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被捕人拥有保持缄默的绝对权利;
保持缄默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香港的司法制度在普通法(common law)和基本法( basic law)下奉行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原则,意思是被捕人在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前,都会被假定为无罪的,这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defendant has the benefit of doubt)的原则相辅相成,构成普通法下刑法的两个重要的理念。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证明被捕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而并不需要被捕人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被捕人的抗辩理由毋须向警方交待,亦可避免检控官充分预备反驳该抗辩理由;
被捕人有可能因为紧张,而在沟通上与警务人员出现误会,导致警务人员为被捕人落口供时传达错误的意思,令辩护理由越描越黑。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被捕人在阅读及为自己的口供签名前须仔细阅读内容并确保记录下来的意思与自己的口述一致;
由于被捕人的口供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被捕人可以考虑不作出任何口供,留待向法庭直接解释案件经过,以免前后出现矛盾,继而削弱抗辩理由的可信性;及
任何威逼利诱下签署的供词皆不可成为呈堂证供以证明被捕人有罪。
警方保释
刚才提及到警署的值日官会按每件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案件,大致可分为四类:
起诉被捕人,并在一般情况下羁留不多于48小时,直至出庭审讯;
起诉被捕人,并容许被捕人保释外出,直至出庭审讯;
未能完成有关被捕人的调查,所以容许被捕人保释外出,但要求被捕人定时到警署报到;或
无条件立刻释放被捕人。
被捕人需要留意,即使在第三或第四种情况下保释或无条件释放,如果日后有更多证据以显示被捕人已干犯某罪行的话,警方依然能重新作出拘捕,并且起诉。
以上仅作为一般性的参考而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就被捕、落口供或警方保释的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律师,请在我们的平台上寻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Criminal Defense Lawyer)或诉讼律师(Litigation Lawyer)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