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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带来个人资料外泄的隐忧,加上社交平台「起底」文化盛行,违法行为的界线亦日渐变得模糊。当发现自己的个人资料被公开时,可以如何应对?
政府自去年起就规管网上起底违法行为等方面,向立法会提出讨论条例修订建议。留意以下关于《私隐条例》最新修订建议三大重点,确保自己的权利受到保障的同时,亦避免在使用网络时,可能随时因为按下「share」或「like」涉及个人资料的按钮而误陷法网!
《私隐条例》重点1|「share」帖文、营运讨论区都可能涉违法?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网上「起底」有机会违反私
隐条例第64(2)条,属刑事罪行,构成违例的三个要素包括:证明有个人资料被披露、该披露未得资料使用者同意、该等未经授权的披露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违者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至于「share」帖文是否构成「起底」及违法,同样视乎上述所提及的三个要素是否同时满足。
执法限制:基于网络自由,社交媒体平台上因不需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意味要找到违法者有一定难度。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曾向有关社交媒体平台要求提供上载违法帖文的网民的用户登记资料以及IP地址,但最终不获任何回应。
最新修订建议方向:对资料处理者亦施加法律责任。至于资料处理者定义是指「代另一人处理个人资料及不为该人本身目的而处理该资料的人」,政府列出的例子包括负责承接大公司外判资料处理的分判商。如将此项修订建议套用在网络「起底」的个案,即具有个人目的将帖文「share」或「like」的人,或新闻工作者等,理论上则不在「资料处理者」之列。然而,涉及上载违法帖文的平台或讨论区是否列入当中,则有待具体建议厘清。另外,是否应该建立「强制资料外泄通报机制」并规定通报门槛、时限、方式,以及是否应赋予公署直接惩处的权力,这些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
《私隐条例》重点2|拍摄、录音都属「个人资料」之一?
目前条例所定义的「个人资料」泛指「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人有关」而又可以切实可行地查阅的任何资料,例如身份证、住址、车牌等。
执法限制:随着追踪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等,许多资料类别尚未被清楚定义可否列入受私隐条列保障。需要留意的是香港法律并无赋予个人肖像权,故一般情况下,照片不在私隐条例的管辖范围内。
最新修订建议方向:扩阔「可识辨身分个人资料」的定义,如姓名、位置或网上标识符。然而,修订建议仍未有直接回应是否对闭路电视系统的人脸识别技术数据、拍摄及录音作出保障。参考欧盟GDPR「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范」做法,GDPR将特定类别的个人资料,包括政治意见、基因或生物辨析资料(例如脸容)列作敏感个人资料并施加较严格的保障。香港迟迟未对个人资料的不同类型做甄别或制订不同层级的保护措施。私隐条例对「可识辨身分个人资料」的模糊定义将削弱私隐条例的保护,亦有机会增添传媒的困惑,使之无法清楚界定新闻自由和资讯传播的边界。
《私隐条例》重点3|一些起底网站竟可扬言「网站永不关闭」?
截至2019年10月21日中午12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共接获及主动发现2,683宗相关个案。公署表示跟进2,659宗与网上起底的相关个案,1,632条违法的网上连结,经交涉后最终仍有达63%未有移除连结,令事主求助无门,无法有效遏止个人资料外泄所造成的伤害。
执法限制:目前版本的私隐条例赋予公署的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力不足,亦无权迫令平台把「起底」帖文移除,个案须转介警方和律政司跟进。
最新修订建议方向:提高罚款。然而,此项修订建议仅提高《私隐条例》的阻吓性,但未有直接回应私隐专员执法权力是否足够的疑问。
《私隐条例》修订建议目前进展
继于2012年政府就直接促销用途的个人资料作出《私隐条例》修订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2019年9月就规管网上起底违法行为等方面,向立法会提出讨论条例修订建议,于2020年1月与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提出修订方向,暂未有确实的具体建议。法透将持续关注私隐条例修订的最新动态。
请注意本文只作一般性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对私隐条例修订的预测。如就私隐条例或数据保护法有任何疑问,请在我们的平台上寻找律师并获取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