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原讼法庭在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v Wisdom Top International Limited (高慧国际有限公司) [2020] HKCFI 322一案中,首次就非对称管辖条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是否符合《协议管辖安排》下约定香港法院为具备唯一或专属管辖权的条款进行了探讨。本案中,涉案的争议解决条款虽然约定香港法院对争议具备唯一或专属管辖权,但同时亦指出出借人(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不受此条款限制且可以在其他具备管辖权的法域开展法律程序。考虑到出借人对管辖平台的自由选择权,香港法庭认为,针对出借人而言,涉案的争议解决条款并非约定香港法院为具备唯一或专属管辖权的条款,因此出借人无法根据《协议管辖安排》以快捷的方式寻求在内地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
同时,香港法庭亦确认,如果是借款人(Wisdom Top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香港开展法律程序,则对借款人而言,涉案的争议解决条款为约定香港法院为具备唯一或专属管辖权的条款。